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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异地转诊手续
1.符合市外转院条件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诊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补办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2.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审批。
3.参保人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仅限在选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每次异地转诊手续享受本次转诊的同一种疾病3个月内多次住院待遇,及治疗该病种的多次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治疗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4.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有: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积水潭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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